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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第10691087号“PHILLIPS”商标撤销复审案
1.商标信息
2.审理要点
本案中,商标注册人提交了注册人与广东省某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中显示“PHILLIPS”商标及铁支架商品,签订时间亦在本案指定期间。商标注册人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与前述购销合同可以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能够证明前述购销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而且,证据中显示的铁支架商品属于“PHILLIPS”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商品,因此在案证据已经可以证明“PHILLIPS”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案例二:第5417364号“宜派ip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1.商标信息
2.审理要点
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三张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查验,发现其中一张发票显示的商品名称、金额均与平台所录信息不符,另外两张发票经查验显示无此票信息。鉴于商标注册人的主要证据真实性存疑,该项证据应不予认可,“宜派ipai及图”商标应予以撤销。
案例三:第602490号“工”商标撤销案
1.商标信息
2.审查要点
商标注册人提交了“工”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显示,2009年10月30日商标注册人因资不抵债由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破产清算,主管部门青岛市市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计人资产冲减负债。本案经审查认为,商标注册人的不使用正当理由成立,“工”商标予以维持。